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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建筑业两大引擎启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迎来热潮,再不变就要被淘汰了!

2020-04-08


如何全面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


摘要:从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发布,到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文《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提出,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文件已经出台十几个,部分试点省份也出台了相应文件。如何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本文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理解。如何全面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组织模式、收费标准你知道吗?“全过程工程咨询”,您懂吗?建筑业两大引擎启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迎来热潮,狼真的来啦?




 1  前言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后,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以下简称“全过程”)的推行工作已经拉开了序幕。2017年5月2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随后,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地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推动“全过程”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展。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又推向了一个高潮。


国家相关部委以及试点省份发布的有关“全过程”的文件众多,试点各省份对“全过程”的开展要求也不尽相同。如何全面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笔者结合相关部委的政策文件以及部分省份试点文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仅供参考。



 2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理解 



 2.1 提出的背景


(1)走入国际市场的需要


今日的中国,工程建设成绩举世瞩目,我国承包商水平(主要指施工)全球领先。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带一路”工作的推进,以中国投资带动中国建造必然要“走出去”,拓展更大的市场。


但是,我们的工程咨询业还没有完全走出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竞争力相对较差,从业人员的素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传统“碎片化”的咨询服务无法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与国际也很难接轨,需要创建大型“全过程”咨询机构到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


(2)项目建设单位的需要


过去传统的“碎片化”咨询服务,使得建设单位管理难度大、成本高,也无法得到更好的建筑产品和完备的服务,已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需要。


(3)咨询业转型的需要


传统模式项目管理的目标、计划、控制都以参与单位个体为主要对象,处于核心地位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有不同的特征和作用,彼此独立,相互牵制,无法有效整合。项目管理的阶段性和局部性割裂了项目的内在联系,导致项目管理存在明显的弊端,已与国际主流建设管理模式脱节。设计、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等各类专业咨询企业遇到了发展的瓶颈,急需创新突破。


(4)廉洁建设的必要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是贪污腐败案件的多发区,碎片式承包也派生了更多廉洁风险点,难以监管,容易滋生腐败。有必要采用“全过程”,大幅度减少廉洁风险点,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2.2 政策的支持力度


“全过程”这一概念并非现在刚提出来,早在1994年4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概念,并且阐述了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2017年2月21日,《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后,截止到2019年3月份,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有关“全过程”文件有12个之多。


但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推进“全过程”只是停留在“引导”、“鼓励”、“带头”层面,建设单位采用不采用“全过程”模式,并无“强制性”要求。


 2.3 “全过程”概念


“全过程”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投资决策、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及运营保修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服务。按阶段可分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分阶段咨询。


在发布的文件中,有两个文件给出了“全过程”的定义。发改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对“全过程”是这样描述的: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住建部《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全过程”是这样描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不同于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它是技术、经济、信息、人才的高度融合和集约化管理,需要围绕项目的投资目标,高度整合投资决策、招标、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等业务资源和专业能力,提供全过程一体化的项目决策咨询和过程管理控制服务。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一个工程从设想到立项、从设计到施工、从试产到运行期满的建设投资全过程的咨询服务过程。整个服务过程中,咨询部门不参与其间的实体生产。即不接触建筑施工(建造)和产品生产(运营),仅仅提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包含设计)。


 2.4 委托主体


工程咨询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其他委托人如施工承包商委托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全过程咨询服务。


 2.5 适应项目


(1)从资金来源上:


  ①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② 民间投资项目。


(2)从项目所属领域上:适应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

 

(3)从项目需求上: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变更或补充建设要求,加大了对总承包单位的干涉,也容易产生价格和工期的不确定性;


 ②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需要依赖于咨询公司提出专业意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③政府、事业单位等建设主体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政府、事业单位为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主体,需要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管理。


 2.6 组织方式


(1)为项目决策、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及运营保修等各个阶段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咨询服务。


(2)为项目若干阶段提供不同专业咨询服务。


(3)为项目的某一专业咨询提供跨阶段(至少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咨询服务。


  以上第一类可以称之为完整全过程,第二、三类可称之为相对全过程。


 2.7 服务模式


(1)由一家工程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服务可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实施,该工程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服务项目相匹配的资质、资格和能力,在具体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将依法需要资质但其不具备的(例如设计、监理)的服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2)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多家工程咨询企业共同投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约定联合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牵头单位以及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所承担的咨询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责任。


(3)建筑师负责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


 2.8 对咨询单位的委托


(1)《指导意见》:


①当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专业咨询服务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依法以招标方式发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如建设单位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具有资质覆盖下的内容可不再另行委托。


②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


③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④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2)部分试点省份要求也各不相同:


如:四川省: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只需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中一项进行招标即可,其它咨询服务可直接委托同一咨询单位;而不需要依法招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湖南省: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试点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不需要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试点项目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对于已经公开招标委托单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将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同一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上海市: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至少包含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


 2.9 对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


(1)资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通常要求具备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①对于“1+N”模式,仅承担“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服务企业无需任何资质,具体视项目投资性质和委托方的要求决定;


②对于“1+N”模式,承担“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同时,又承担必须具备法定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含规划)、造价、监理的一项或多项任务时,服务企业应具备对应符合要求的资质;


③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④各地方政策中关于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资质要求不完全统一,通常要求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此外,还有一些地方还从企业的业绩、信誉、管理体系等不同方面提出了有关资格要求。


(2)服务能力: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应为咨询企业承接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实质性条件,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一项指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3)资信要求:资质管理改为资信管理,是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重大改革。资信评价是一项新工作,是国家发改委管理工程咨询行业的一项新举措。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时,资信评价也将是一项评价指标。


(4)业绩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与承接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


 2.10 对咨询人员的要求


结合《指导意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阶段: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阶段:《指导意见》中要求:


①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②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③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项目负责人和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人员,应当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和工资关系;


⑤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咨询人员或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执业条件有其他规定,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2.11 联合体投标


《指导意见》中强调“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而部分试点省份对联合体企业数量要求也不一样,有的要求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有的并未对联合体企业的数量作出规定。


 2.12 咨询服务酬金计取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的酬金计取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工程咨询企业协商确定服务酬金,具体而言:


(1)“全过程”服务模式:


①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


②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③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2)专项咨询服务: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3)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2.13 法律责任


《指导意见》中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下,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法定责任,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具体业务内容,参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各专业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认定和处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14 与工程总承包的关系


“全过程”系“包咨询”,属于包服务,不涉及物质化产品的生产,提供的是智力型咨询服务,收取的是费用,不宜实行价格竞争;工程总承包系“包工程”,是一种物质化的建筑生产,提供的是实体化的建筑产品,获取是工程造价,实行价格竞争性招标。


 2.15 与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业务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目前各省的试点方案中,浙江和广西明确禁止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福建和四川省规定,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与本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利益关系。


上海明确规定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时,承接同一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等工作。




 3  结束语 




目前国家开始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这是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是行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全过程”是我国工程咨询机构未来发展建设的主要方向和途径,随着时间的推进,“全过程”也必将在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开展。


“全过程工程咨询”,您懂吗?


编者按: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住建部于2019年3月15日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一)什么是全过程工程咨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工程咨询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的相关咨询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不能是其他主体。因此,工程咨询公司受其他主体委托提供的咨询服务,应该不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畴。另根据《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第3.2.1款的规定,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服务,比如:规划咨询、投资咨询、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海绵城市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地政府报批报建所需要的咨询服务等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方式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开展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一家工程咨询企业实施;二是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可见,即使一家勘察、设计或监理等只在某一方面实力比较强的工程咨询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否需要招标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并未提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否应当招标的相关内容,但部分省份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如何进行招标作了明确规定。


1.四川省:《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时,只需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中一项进行招标即可,其它咨询服务可直接委托给同一家咨询单位,无需再对其它咨询服务内容进行招标;对于不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


2.湖南省:《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试点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不需要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试点项目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企业应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在项目立项时即可进行全过程咨询单位招标准备工作。对于已经公开招标委托单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将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同一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3.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 ,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江苏省:《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可不另行招标。”


5.陕西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


1.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这意味着当前国家层面对于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资质并无明确限制,仅当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时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2.服务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 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具备提供咨询服务所具备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3.资信要求:《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23条和《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对工程咨询企业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可能需满足发改委有关的信用评级标准。有关工程咨询企业的具体资信要求,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4.人员要求: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1.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2.各企业联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时,牵头企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


3.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可见,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工程咨询企业,也应受《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约束,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组织模式、收费标准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综合咨询”的概念,与传统的工程代建有一定的区别,工程代建是一种完全“甩手”给代建单位的工程管理模式,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要确保建设方对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参与度和必要的掌控、监督力度,又能充分利用咨询公司的技术力量,把工程建设绝大部分业务工作承担起来,极大解脱建设方的管理事务,同时通过与咨询公司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建设单位的人员起到培养和带动作用,为建设单位留下宝贵的人才和制度资产。


 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开展模式


(1)工程代建


工程代建是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工程代建模式在国内已经实行多年,是一种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资源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优良制度,对推动我国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减轻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事务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是一种可靠、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目前仍有大量建设项目在使用。在多年的运作当中,工程代建模式亦存在一定的短板或者缺陷,建设单位反映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建设(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参与度较低,对项目建设期间的掌控较弱,存在一定的管控风险;建设单位贯彻自己的想法、意图时渠道不畅或受限;建设过程形成的管理经验、制度、成果等无形资产,与建设单位关系不大;建设过程不能为建设单位培养工程专业人才,未能留下人才储备。


(2)咨询公司与建设单位共同组建项目部(以咨询公司为主)


在这种模式下,以咨询公司为主,建设单位为辅一起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大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咨询公司提供并组建各职能部门,建设单位仅安排少数人员在关键岗位任职。


具体的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如图:




具体实施过程中,由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重要事项由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作出最终决策并签发指令。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建设单位对项目具有一定的参与度,确保建设方对项目的掌控力度和监控力度,又能显著减少建设方的建设管理日常事务。咨询公司对工程建设板块的日常工作承担技术性、合规性、合理性的直接责任,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重大决策和对外协调责任。咨询公司协助建设方建立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制度管项目,提高整个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规范化、流程化水准。既能充分利用咨询机构的专业力量,又能保证建设单位的决策权,有效减少建设单位的管理事务,解决建设单位人员编制过少以及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为建设单位培养及提高工程专业人才的管理技能和水平。


(3)咨询公司与建设单位共同组建项目部(以建设单位为主)


这种模式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咨询公司为辅一起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大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提供并组建各职能部门,咨询公司仅在工程板块相关部门安排少量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此充实和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技术力量。


具体的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如图: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咨询公司协助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重要事项由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作出最终决策并签发指令。


这种模式具有上述第二种模式的优点,最大的不同点在于:


1)建设单位具有相对多的人员编制和投入,咨询公司人员投入较少。


2)责任划分的区别,第二种模式下建设单位对所有工程有关的事项决策和指令负主要责任,咨询公司负次要责任。


3)咨询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同。


(4)完全由建设单位组建项目部,咨询公司仅为工程顾问身份


这种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和各职能部门,咨询公司不参与组建项目部(人员不常驻现场),仅对项目建设提供前期策划、制度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工程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支持。


具体的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如图:


在这种模式下,咨询公司现场工作方式为每周驻场1-2天,以及有需要时到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或参加工程会议。


在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可以在相关工作流程加上工程顾问的审核环节,将工程顾问的日常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各项审核流程中,以此体现工程顾问的工作界面和工作成果。


这种模式区别于上述几种模式的最大不同点在于:


(1)咨询公司不参与组建项目职能部门,而是作为建设方的咨询顾问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公司的参与度较浅。


(2)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的所有事项负责,咨询公司仅对其提供的咨询服务成果负责。


(3)作为工程顾问,有关工程方面的问题都会集中到咨询公司,咨询团队需要直接面对和解决各式各样的专业技术问题。而工程代建或共同组建项目部的方式可以间接面对,可以通过另外委托专业机构的方式去解决相应的专业问题。


按照以上工作模式分类,在不同模式之下,建设单位和咨询公司之间的工作界面和职责也需要作出明确划分,以避免责权不清晰、管理混乱、互相推诿等问题。建议通过两种途径作出划分:首先在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中作出相对宏观的工作职责划分原则,在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中再作进一步的细化。几种工作模式之下的工作界面和责任划分原则建议如表:




 2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收费模式


收费模式“1+N”


“1”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费,参考费率如表。表中所列收费标准是基于完全由咨询公司组建工程板块各职能部门的收费水平,具体根据咨询公司的参与程度和工作模式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折扣。


“N”是指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投资咨询、工可、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计咨询等),分别参照各专业传统收费依据或市场收费惯例执行。 




 3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开展路径


对应“1+N”的收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开展模式也可以借用“1+N”的概念。“1”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角色,主要起到牵头、统筹、协调、管理、上传下达等职能要求,对项目上的若干个“N”进行统筹管理;“N”是指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法律顾问、试验检测、运营维护等),这些“N”所代表的专业工作可以纳入全过程咨询范畴,也可以另行委托。






全过程工程咨询,狼真的来了!

——兼谈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元年



在2019年最后一天,住建部、发改委公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历经两年,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神逆转,把《征求意见稿》的“或”改为“和”,一锥定音!


《办法》确立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第十条),同时删除了工程总承包再分包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也就是工程总承包的转包、违法分包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并无例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条)


由此,工程总承包被重新定义,即指“设计+施工”总承包,这与发改委等九部委提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CIOB的“设计+施工方式”,与国际五大机构对于工程总承包的认知完全一致。


因此,这一年,正本清源,工程总承包回归国内外主流,称之为“工程总承包元年”。



这一定义将促使工程总承包市场重新洗牌,必引发一轮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兼并大潮,而且春节后即落地,同时2020年又是强基建保增长之年,时间极其迫切。


《办法》提出“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第十二条)


《办法》虽然开辟“直接申请”的绿色通道,但必须符合企业资质条件,施工企业是重资产行业,有极其严格的标准,再加上众所周知的原因,绝大多数设计企业欲通过审批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成功率较低,虽然兼并施工企业是一个快捷路径,但是“蛇吞象”难度极大。


设计企业是轻资产行业,施工企业通过兼并设计企业获得设计资质较容易,而且不少施工企业就有设计资质和人员。


即使联合体可以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这也是权宜之计,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还要取决于招标人的意志。


因此,从现实情况看,绝大多数设计企业无法转型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只有一小部分设计企业成功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而施工企业会成为转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核心力量。


绝大多数设计企业必将退出工程总承包市场。



长期以来“设计管理模式”被当作工程总承包,比如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组合(EPCm)、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组合(EPCs)、设计、采购承包和施工咨询(EPCa)、设计+PM、设计+PMC、RP+EPC等。


设计管理模式的本质是“设计+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不是“设计+施工”总承包。


前两年,在全过程咨询市场上,设计企业很少发声,因为他们把“设计+项目管理”模式称为“工程总承包”,而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而造价企业、监理企业热衷全过程工程咨询,奈何落地效果并不好。


这一年,“设计+项目管理”被排除在工程总承包之外,必将回归全过程咨询模式。


因此,这一年也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元年。


2020年,设计企业竭尽全力突破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作为优先生存策略,主推项目负责人由建筑师担任。


对于,造价企业、监理企业而言,真的是狼来了!


设计企业会成为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力量。


 


实际上, 设计单位在八十年代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就是“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不是“工程总承包”。


 1984 年 12 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计设 [1984]2301 号)。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各部门、各地区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调具有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组成;可以依托设计单位,组成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挥部进行组建。”该办法第六条规定,“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应该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员要少而精。公司应配备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监督等专业的技术经济人员,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


据此,1987年4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发布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号),成立12家试点单位,文件指出“各部门、各地区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总结以往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做法,组织一些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试点,发挥了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优化设计方案,缩短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92年11月,建设部颁发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明确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资格,并进行资格管理。文件提出设计单位要:“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先后有560家设计单位领取了甲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2000余家设计单位领取了乙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在国际上,也有这种形式,例如福斯特威勒(FOSTER WHEEIZR)、鲁姆斯(ABB LUMMIJS)、兰万灵(SNC LAVALIN)、福陆(FLUOR)休斯敦分公司,这几家公司是以设计人员为主体,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开车、报价及项目管理等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为骨干的专家群组成的,他们也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但有施工管理的能力。


八十年代“设计单位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只是承担设计+管理任务,而不是设计+施工任务。


国内八十年代的“设计单位的工程总承包试点”相当于CIOB的“管理承包方式”或管理咨询方式。CIOB认为“管理承包方式是指业主委托一个设计方履行传统方式下的设计职责,他同时还作为管理承包商,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管理咨询方式是指“要求各专业承包商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工程管理经理(通常作为设计团队的领导者)则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开展咨询,集中精力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鼓励设计咨询“走出去”。引导有实力、有条件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境外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造价、监理、项目管理等,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发挥工程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走出去”对中国技术和标准以及建设施工“走出去”的引领带动作用,增添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新动力。”


同时提出“积极促进投建营综合发展。增强企业参与项目投融资和建成后运营管理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有条件的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提供项目融资。鼓励企业以建营一体化、投建营一体化等多种方式实施项目,提高产业链参与度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逐步实现由建设施工优势为主向投融资、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的综合优势转变”。


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都要放大自己的格局,找准自己在民族复兴中的使命,设计企业要扛起全过程咨询的大旗,施工企业不仅要扛起工程总承包的大旗,还要积极发展建营一体化、投建营一体化,促进我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造价、监理等企业要积极整合成具有全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或能力的管理企业,有条件的,可积极整合一项设计资质,学会聚焦一件事。


2020年必将是建筑业变革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必将掀开建筑业百年未有大变局的序幕,这一年会成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元年,设计单位会成为转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力量,施工企业会成为转型工程总承包的核心力量,建筑业两大引擎启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迎来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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