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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生态环境部门你准备好了吗?

2021-08-15

近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公开企业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信息,民间环保组织起诉获胜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关注。其实早在2013年,浙江省就有一起与本案相似的行政诉讼。北京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原杭州市环保局申请公开关于“杭州市滨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05年到2013年运行期间,大气监测报告,包括二噁英的监测报告,垃圾渗滤液、飞灰和炉渣的产生处理数据报告”,但原杭州市环保局拒绝提供,被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比较这两个案例,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8年过去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法院的申辩理由十分相似。8年前原杭州市环保局在法院辩称该局并非环评报告和监测信息的制作单位,并无相关信息。而此次诉讼中,石狮生态环境局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也辩称,飞灰检测报告是鸿峰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取得,石狮生态环境局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和保存飞灰检测报告,也认为飞灰检测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畴。两次应诉,生态环境部门拒绝公开的理由都是并不掌握相关信息。而不同的是,8年前北京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研究所一审、二审均败诉,而此次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一审就取得了胜诉。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需求不断增加。

此类生态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背后,涉及的往往是群体性利益,案件处理结果对众多潜在利益诉求主体具有较强示范和辐射效应。此次石狮生态环境局认为芜湖生态协会申请的“飞灰检测报告”是非政府信息,让芜湖生态协会向鸿峰公司直接申请信息公开的做法有推诿的嫌疑,只会让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实际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可能会遇到并没有记录、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何处理这样的信息公开诉求?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和申请人充分沟通、了解诉求后,就合法、合规、合情的部分,主动向企业了解相关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或是协助申请人向企业申请信息公开。应当主动作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同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对群众热切关注的环境问题,要提前预判,积极主动地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一时间主动公开。如果申请公开的事项并无现成的资料也不能推诿,而是要做企业与信息公开申请者之间的桥梁。面临新形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汲取教训,做好应对。

以苏州市为例,2019年苏州市政府就制定了《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研判制度》,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能力,深入剖析行政诉讼败诉原因,研究落实相应规范和改进措施。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也一直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不论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都持续对生态环境工作进行自查和改进。2019年,苏州市共计收到44条生态环境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申请数量降至24条,与申请者经过充分沟通后,未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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